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玉林市玉州区位于广西东南部,是玉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,玉林市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的中心。玉州区是玉林市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的中心。玉州区东南接梧州、西北靠贵港,西连北海、钦州。距北京566公里,距广州420公里,是华南与西南的结合部,是西南东向出海的最便捷的通道。区内有黎湛铁路、洛湛铁路、玉铁铁路和324国道穿境而过,有高等级公路与周边县市贯通。全区总面积464.3平方公里,其中城区面积68平方公里,人口55.7万人(2004年),其中城区常住人口40万。民国元年升州为府,次年废府为县(县直接归省管辖);1914年至1947年,本地区先后隶属郁江道、苍梧道、郁林民团区、梧州民团区、郁林区、第六区、第三区、郁林专区、第九区(郁林区)。新中国成立后,1949年12月设立郁林行政区,1950年1月改为郁林区,1951年7月郁林区、梧州区合并,设立容县专区,1958年8月设立玉林专区,1971年11月改称玉林地区。